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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市(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市(区)、市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市(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建设,现就加强市(区)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市(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无线电管理是对频谱资源的管理。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战略与经济发展资源,它是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基础。《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对频率资源的管理,提高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长期以来,各市(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各行各业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保障了公安、广电、交通、气象、救灾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无线电通信畅通;为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的无线电通信提供了积极的服务和保障。但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频率资源日趋紧张;盗用频率、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等现象屡禁不止;有害干扰和安全隐患时有发生;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无线电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等等。这些对无线电行业的建设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各市(区)政府必须增强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立频率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资源这一新的“资源观”,进一步强化职能,明确责任,依法实施严格有效的管理,创建良好电磁环境,努力实现市(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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