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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纳30元,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学生收取,并由其父母亲所在单位报销。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免缴参保费用,免缴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补助。

  本款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泰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泰单位。

  第五条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缴费对象享受待遇的时间与之相对应。

  结算年度内参保的三个月以上婴幼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六条 建立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参保对象缴费按每人每年70元记入统筹帐户,用于支付参保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参保对象每人每年20元留存,用于对参保对象发生的一般门诊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订)。

  第八条 参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并封顶的办法。

  (一)参保对象住院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致。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负。

  (二)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统筹基金结付50%;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统筹基金结付55%;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含40000元),统筹基金结付60%;40000元以上至封顶线,统筹基金结付70%。

  (三)同一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参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照《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及补充增加的部分儿童用药剂型和儿科诊疗项目执行。

  第九条 已办理门诊大病诊断认定手续的大病参保对象发生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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