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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41号)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泰州市市区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学生和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泰州市区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籍学生、少年儿童,以及本市市区户籍的三个月以上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均应当参加在籍学生、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本条所称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市区范围内合法设立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技校、特殊学校及高等院校。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在籍学生,不再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区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控制医疗费用。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做好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促进所属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在籍学生参保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检查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辖区内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落实辖区内本市户籍散居少年儿童的参保工作。

  第四条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

  (一)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管理权限,对参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60元。其中,市属学校和高校学生在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由市财政补助;区属学校、各类幼儿园及市区户籍的三个月以上婴幼儿、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由区财政补助。今后视基金收支和保障水平情况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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