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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砖瓦生产及粘土资源买卖管理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砖瓦生产及粘土资源买卖管理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7〕1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泰州市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5〕197号)和《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砖瓦窑业和粘土资源管理的通告》(泰政发〔2003〕67号)的规定和要求,目前全市矿产资源的整规工作已进入规范完善阶段。为了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砖瓦生产和粘土资源买卖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砖瓦生产企业的管理。粘土砖瓦生产是毁田耗土大户,在我市是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要在现有合法窑业的基础上挖潜,禁止新建窑或在已拆除窑基土地上恢复建窑;所有改、扩、建窑必须经各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砖瓦生产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或许可过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砖瓦生产企业没有采矿许可或许可过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或年检。电力部门不得向无证照的砖瓦生产企业供电。今后,如仍然存在无证、照生产砖瓦的窑业,将追究当地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砖瓦生产用粘土资源必须经市场挂牌有偿取得。非砖瓦生产用的经营性粘土资源也必须统一纳入泰州市粘土采矿权市场挂牌(或协议)有偿出让。非经营性粘土资源的采取必须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严禁非法取土行为。

  三、认真抓好检查巡查工作。各地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国土、工商、安监、环保、电力等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协调管理联协会议制度,负责每年对砖瓦生产企业(非煤矿山)年度检查或抽查,对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协调统一处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分级巡回检查制度》,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资源的巡查。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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