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区商业网点布局要以便利居民消费、便民服务为前提,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新建地区的社区商业布局应按照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的要求纳入居住社区中心、基层社区中心统一配套,做到社区居民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不出社区,绝大多数社区居民购物的距离原则上不超过600米,步行6分钟左右基本满足购物、餐饮、维修和家政服务等日常生活需求。主要标准和要求是:早点快餐店服务半径在200米左右。其营业面积应达50平方米,早点品种不少于10种,快餐品种不少于20种;便利店服务半径在200米左右。其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经营商品不少于100种,重点经营日用小食品、小百货等生活必需品;废旧物资回收店服务半径在400-500米左右。其营业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必须做到卫生整洁,一天一清。
第八条 各商业服务网点应根据各自服务功能和被服务者的需求,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社区商业网点要从方便社区居民出发,上门服务,随叫随到,尽可能缩短消费者的等候时间。
第九条 各商业网点应当证件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门牌标识要规范。
第十条 从事社区商业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销售服务人员必须按行业或本单位制定的管理规范,实行挂牌上岗、诚信服务,使消费者感到安全、踏实、放心。
第十一条 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做到外型美观大方、室内外卫生整洁,商品陈列明快整齐,具备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盗设备和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社区商业服务网点要积极配合所属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开设服务热线电话、便民服务卡、服务信息海报、服务公告栏等联系通道,及时沟通供求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范标准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