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5〕128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安全评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安全评价行业联席会议,促进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成员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以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态度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召开行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安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
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遵守行业联席会议达成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评价工作的内部管理,督促业务人员和评价人员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杜绝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承诺等现象。
二、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严格管理中介机构
(一)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获得国家或省局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二)安全评价项目备案审查管理:安全评价机构在深圳承接项目,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评价机构完成的预评价报告等要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审查。一个项目不能有多家安全评价机构同时申请备案。
(三)安全评价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安全评价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有针对性的指定抽查或按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评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