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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系统2006年环境执法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3、赣、抚、信、饶、修五大河流干流及袁河、萍水河、东江源的沿河地区和本辖区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对饮水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工、石化、冶炼、造纸、制革、印染、制药、电镀、医院、规模化畜禽养殖等污染单位的分布、排污状况及环境风险等基本情况。

  (二)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惩治力度。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1、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建或停产,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审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审批);

  2、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排污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停产;

  3、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4、对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限期拆除;

  5、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

  6、对小造纸厂等“十五小”和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责令关停或报同级政府取缔。

  (三)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各级环保局应以环境执法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四个合法”。

  四、行动步骤

  各级环保局在“环境执法年”行动中要精心组织、上下联动、统一步骤、务求实效。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摸底调查阶段(3月1日--5月31日)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依法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绿色生态江西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定》精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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