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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针对我省气候、季节变化较大的特点,游览参观点门票可实行浮动价格。游览参观点可根据淡旺季变化,在物价部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门票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为方便当地居民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但要体现价格优惠;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团队等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七、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今后凡拟调定涉及有“园中园”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原则上一律合并为一票制,否则物价部门不予受理。但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要继续保留“园中园”并对其实行重点保护的开放性的特殊景观,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报上一级物价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后执行。
  八、游览参观点内举办的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但观赏价值较高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不准将临时展票并入门票一并出售。
  九、旅游参观点在第一售票处可出售联票,但联票价格必须低于各毗邻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总和。联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展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购。不得强行出售、强行搭配。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其它费用。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由游览参观点所在地物价部门组织,上一级物价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制度。
  十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游览参观点根据政府指导价确定的具体门票价格,均应在新的价格执行前向社会公布,其中在“五一”、“十一”和春节执行新价格的必须在执行前两个月公布;在其它时间执行的应提前一个月公布。
  十二、要加强对游览参观点服务收费的管理。游览参观点公厕原则上不收费,对个别新建环保型公厕确需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为方便游览参观者而提供的各种交通工具如索道、代步车等收费,亦按上述原则办理。在游览参观点内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娱乐活动的价格及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营销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价格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防止价格、收费误导和欺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游览参观点内圈地收费,也不得划地域照相收费;停车场收费以及餐饮、住宿等价格,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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