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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1]43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旅游参观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辽宁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四月二十日

辽宁省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游览参观点价格(含相关的服务收费,下同)行为,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全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自然风景名胜区、博物馆、文物古迹、公园、纪念馆等游览参观点价格。
  二、我省各级物价部门是游览参观点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价格实施管理。
  三、游览参观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使价格水平保持相对合理稳定。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区、景点的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市内公园、纪念馆、展览馆等门票价格的制定要充分考虑城市居民的承受能力,按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与游览参观点相关的服务收费应本着弥补成本费用和适当利润的原则制定。
  四、风景名胜区、博物馆、文物古迹、公园、纪念馆等门票价格及其相关收费,应依据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内外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商业性投资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五、我省游览参观点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全省游览参观点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地区价格水平的衔接。省直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相关收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游览参观点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属于辽价发[1997]91号文件所规定的市级申报和此文下发以后被批准为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含园中园价格)制定与调整,由游览参观点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市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其相关收费的制定和调整,由游览参观点提出意见,报经省物价部门授权的所在地市级物价部门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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