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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受助项目的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符合条件并对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有需求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及投资预算等相关资料文件。

  第七条 市经委对提出补助申请的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经营状况、项目真实性等,并提出初审建议名单。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大专院校、制造业企业及IT企业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经随机抽签确定评审组,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技术性、效益性和风险性等实施论证评审。

  第九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受助项目,确定补助对象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第四章 受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受助信息化项目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期(月或季)向市经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企业若需对受助项目的建设目标、进度、投资等进行调整,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经委和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 受助信息化项目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应当向市经委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验收的报告(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备案相关文件以及项目建成运行后产生的效益情况等);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

  (三)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附各种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受助信息化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核拨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者,将依法追缴;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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