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经信[2005]66号)
各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各相关企业:
为了推进企业信息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我市工业跨越式发展,发挥政府资金导向,引导企业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们制定了《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列入市级财政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预算拨款,无偿补助,专款专用。它的设立,旨在通过对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助,引导企业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方式,推进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信息化,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严格审核、跟踪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企业信息化项目补助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受助项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区)工商局依法登记,在市(区)税务局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连续两年盈利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信息化建设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有专门的信息化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企业信息化项目方案审核手续齐备,项目建设竣工并按规定验收合格。
第五条 原则上受助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受助项目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