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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按照评定范围,设立市、区两级“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全市评定工作由市评定委员会领导,市经委为主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监察局、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消费者协会、武汉供电公司及部门电力用户代表为成员单位。市评定委员会除评定管辖范围内的评定工作外,应定期和不定期指导各区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定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由评定委员会确定。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向评定委员会提供管理范围内电力用户的日常用电行为的基础资料,以便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工作小组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定工作小组的要求,供电公司和电力用户有义务提供工作小组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涉及供电公司和用户商业机密的资料,工作小组和评定委员会应予保密,使用完毕应予归还。供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应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九条 评定结果公布前,工作小组应将评定办法和评定结果通知电力用户。电力用户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向同级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5天内给予回复。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评定委员会和省经委申请裁决。武汉市经委和武汉供电公司将对区级经贸委和供电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可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电力用户的名单予以公告。B级C级用户收到缴纳电费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后,若在半年后缴纳电费情况仍未明显改善,也将予以公告。条件成熟后,可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提供电力用户缴纳电费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缴纳电费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A、B级用户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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