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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一)在电力供应紧缺时,优先供电;

  (二)优先办理变更用电、消除用电故障和网络建设等业务;经用户申请,供电公司上门服务;

  (三)在办理供电设施增容业务上,享受供电企业的优先、优惠措施。时间上,在具备条件情况下,比规定的时间至少提前5天送电;价格上,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给予适当优惠;

  (四)因技改、转产及搬迁等原因需办理变压器暂停业务时,一年内累计暂停时间(即不交基本电费)在原规定六个月的基础上,可再延长两个月;

  (五)连续两次评为A级用电客户,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交清当月电费的,说明情况和原因,提供有效担保后可不实施停电催费;

  (六)属电力用户产权的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用户申请,供电公司优先、优惠提供应急抢修服务;

  (七)属电力用户产权的设备出现故障时,供电公司将优惠租赁相应用电设备;

  (八)供电公司应电力用户的邀请,定期或不定期地专题向用户提供安全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电力用户,届时由市经委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评为C级(较差),B级(一般)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只提供法定的服务项目,为促进电力用户提高用电信用等级,供电企业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C级(较差):

  1、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除省、市政府特别要求保电的外,将其列为让峰、限电、拉闸的第一序列,先行让电;

  2、在电费结算方式上,实行购电制或电费预交,或实行电费担保;

  3、列为用电检查的跟踪对象。

  (二)B级(一般):

  1、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段,列为让峰、限电、拉闸的第二序列;

  2、在电费结算方式上,实行电费分期结算、购电制或电费预交;

  3、列为用电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按供用电关系进行,由武汉供电公司直接抄收的电力用户,在武汉供电公司直管范围内评定(由东西湖区和汉南区供电的用户暂不列入评定工作范围,其用户由东西湖和汉南区自行组织评定),其中,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大用户的评审结果,应由武汉市经委和武汉供电公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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