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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设置A、B、C三级。

  第八条 考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A级(优良)。评定周期内未结清电费的,不具备评定A级的资格;电力用户上一评定年度评定结果为C级的,下一年度不得直晋为A级,但可晋升为B级。

  第九条 考评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一般)。对评定年度内新装的电力用户不进行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一年后,有良好的缴纳电费记录、设施及用电秩序规范的,评定后可晋升为A级。

  第十条 考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C级(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用户,除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一年内不进行计分评定,一律定为C级:

  (一)查获有窃电行为的,两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二)查获有违章用电行为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三)因变更用电性质没有及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四)年度内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或人身伤亡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五)通过用电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客户在《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签字确认,由检查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整改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六)历欠电费至评定日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未履行电费还款协议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七)欠当年电费达三个月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第三章 激励与限制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根据电力用户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缴纳电费,促进电力用户保持或提高用电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被评为A级(优良)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除提供法定的服务项目外,还将提供以下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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