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武经电[2005]60号 2005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电力用户依法缴纳电费,支持和推进武汉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省经委《关于开展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经电力[2004]17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变、专线供电月均电量在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定级。
第四条 电力用户缴纳电费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次年1月;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初评时间定为每年7月。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缴纳电费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电力用户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电费记录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电力设施安全及健康状况、遵守用电秩序记录、供用电合同及相关经济协议的履约情况作为辅助依据,具体标准为:
(一)电费缴纳情况
1、当月电费缴纳日期及金额;
2、电费结算方式;
3、历欠电费协议及还款情况。
(二)电力设施安全及健康状况
1、电力用户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2、电工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5、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三)遵守用电秩序情况
1、违章用电和窃电记录;
2、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等运行状况。
(四)供用电合同及相关经济协议的履约情况
第六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分为50分,再根据评定内容与标准对电力用户信用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影响程度实行“加分”和“扣分”的计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