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级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可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电力用户的名单予以公告。B级C级用户收到缴纳电费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后,若在半年后缴纳电费情况仍未明显改善,也将予以公告。条件成熟后,可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提供电力用户缴纳电费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缴纳电费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A、B级用户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分细则
一、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分为50分。
二、加分标准:
根据电力用户以下缴纳电费的行为,在基础分上加分。
1、每月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日期结清当月电费的加7分。
2、实行预付电费的,且每月在结算日期内结清电费的,在上一条基础上另行加分:
(1)预交电费金额达到月应缴电费2倍的,每月加3分;
(2)预交电费金额超过月应缴电费,但低于月应缴电费2倍的,每月加1.5分;
(3)预交电费金额超过月应缴电费1/2,但低于月应缴电费的,每月加1分;
(4)预交金额低于月应缴电费1/2,每月加0.5分。
3、对利用关停或已破产企业厂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建、租赁或改制后的新企业,除在评定年度内每月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日期结清当月电费外,同时按与供电部门达成的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原欠费企业欠费的,每次加2分;一次性交清原欠费的,加15分。
三、扣分标准:
根据电力用户以下的不当用电行为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的行为,在基础分上扣分。
1、拖欠电费的,以拖欠电费月次为单位,对评定年度内各月扣分累加后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