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可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电力用户的名单予以公告。B级C级用户收到缴纳电费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后,若在半年后缴纳电费情况仍未明显改善,也将予以公告。条件成熟后,可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提供电力用户缴纳电费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用户缴纳电费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A、B级用户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分细则

  一、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基础分为50分。

  二、加分标准:

  根据电力用户以下缴纳电费的行为,在基础分上加分。

  1、每月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日期结清当月电费的加7分。

  2、实行预付电费的,且每月在结算日期内结清电费的,在上一条基础上另行加分:

  (1)预交电费金额达到月应缴电费2倍的,每月加3分;

  (2)预交电费金额超过月应缴电费,但低于月应缴电费2倍的,每月加1.5分;

  (3)预交电费金额超过月应缴电费1/2,但低于月应缴电费的,每月加1分;

  (4)预交金额低于月应缴电费1/2,每月加0.5分。

  3、对利用关停或已破产企业厂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建、租赁或改制后的新企业,除在评定年度内每月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日期结清当月电费外,同时按与供电部门达成的还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原欠费企业欠费的,每次加2分;一次性交清原欠费的,加15分。

  三、扣分标准:

  根据电力用户以下的不当用电行为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电费的行为,在基础分上扣分。

  1、拖欠电费的,以拖欠电费月次为单位,对评定年度内各月扣分累加后计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