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度内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或人身伤亡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五)通过用电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客户在《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签字确认,由检查人员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按期整改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六)历欠电费至评定日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未履行电费还款协议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七)欠当年电费达三个月的,一年内不参加信用等级晋升评定。
第三章 激励与限制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根据电力用户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缴纳电费,促进电力用户保持或提高用电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被评为A级(优良)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除提供法定的服务项目外,还将提供以下优惠服务:
(一)在电力供应紧缺时,优先供电;
(二)优先办理变更用电、消除用电故障和网络建设等业务;经用户申请,供电公司上门服务;
(三)在办理供电设施增容业务上,享受供电企业的优先、优惠措施。时间上,在具备条件情况下,比规定的时间至少提前5天送电;价格上,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给予适当优惠;
(四)因技改、转产及搬迁等原因需办理变压器暂停业务时,一年内累计暂停时间(即不交基本电费)在原规定六个月的基础上,可再延长两个月;
(五)连续两次评为A级用电客户,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交清当月电费的,说明情况和原因,提供有效担保后可不实施停电催费;
(六)属电力用户产权的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用户申请,供电公司优先、优惠提供应急抢修服务;
(七)属电力用户产权的设备出现故障时,供电公司将优惠租赁相应用电设备;
(八)供电公司应电力用户的邀请,定期或不定期地专题向用户提供安全用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电力用户,届时由市经委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评为C级(较差),B级(一般)的电力用户,供电公司只提供法定的服务项目,为促进电力用户提高用电信用等级,供电企业可实施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