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武经电[2005]60号)
各区经贸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武汉供电公司:
根据《关于开展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经电力[2004]173号文)要求,我委联络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了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和工作小组(名单附后),拟定了《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一)及《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分细则》(见附件二),请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促进全市的电费回收工作,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打造诚信武汉的目的。
附件1:《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武汉市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分细则》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附件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电力用户依法缴纳电费,支持和推进武汉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省经委《关于开展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经电力[2004]17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变、专线供电月均电量在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缴纳电费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定级。
第四条 电力用户缴纳电费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次年1月;半年进行一次初评,初评时间定为每年7月。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缴纳电费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电力用户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电费记录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电力设施安全及健康状况、遵守用电秩序记录、供用电合同及相关经济协议的履约情况作为辅助依据,具体标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