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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乡镇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乡镇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大价发[2002]95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乡(镇)价格监督网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和工作关系。以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在行政村设立价格监督员。乡(镇)价格监督站由2-3人组成,设站长1名、价格监督员1-2名;村设价格监督员1人。在不增加编制、经费的情况下,站长可由分管经济(财政)的乡(镇)领导兼任,乡价格监督员可由所在地的财政所成员兼职。聘请村价格监督员应坚持义务、自愿原则,主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教师、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和会计员或者其他有一定文化素质、热心价格工作的同志担任。其行政领导隶属于乡(镇);业务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形成工作联动、信息互通的县(区、市)、乡(镇)、村三级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乡(镇)价格监督站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收费行为、价格行为的监督和价格举报的受理、信息反馈。主要职责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要普遍建立会议、汇报、巡查、信息反馈、业务学习培训五项制度:
  (一)会议制度。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年初、年中、年终各组织一次由乡(镇)价格监督员参加的价格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部署年度工作任务,总结讲评工作;乡(镇)价格监督站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召集或分片召集村价格监督员开会,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政策文件和价格法律法规,通报本乡(镇)开展价格监督的情况等。
  (二)定期汇报制度。乡(镇)价格监督站要每月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一次;村价格监督员每周向乡(镇)站汇报一次;遇到紧急情况要随时汇报。汇报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汇报的主要内容为:开展价格监督的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农村反映的价格热点问题、农村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等。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工专门人员负责与乡(镇)站的联系,保证上下沟通渠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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