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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武汉市经济委员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绩分为70分,考勤、考纪分各为15分。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实行每天记载登记与月度、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目标奖的各职务平均发放标准。按照市人事局、财政局、目标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目标奖的发放办法》要求,绩效奖的平均发放标准,根据全市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动态调整。2005年度,月度绩效奖为个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保留工资、局级干部津贴之和的0.36倍。实际发放额按考核结果拉开差距,不平均发放。

  第八条 月度考核实行扣分评分制。根据考绩、考纪、考勤情况,确定个人绩效考核分值,根据绩效考核分值的多少,确定个人绩效奖。考绩、纪、考勤单项扣分不封顶,每扣1分,则按职级扣除绩效奖的1%。

  第九条 每月25日前,各处室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扣发绩效考核奖的人员名单及金额报委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绩效考核专班集体审核后依规定与以扣除。

  第十条 建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励基金。将扣发的绩效考核奖建立绩效考核基金,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励基金由委绩效考核工作专班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以下情况实行奖分:

  1、完成和超额完成市级争取目标,相关人员各奖5分;

  2、集体受到省级以上单位嘉奖的,相关人员各奖5分;

  3、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的,相关人员各奖5分;

  4、个人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奖励5分;

  第十二条 对以下情况实行扣分:

  1、对以下情况实行一票否决,扣发全年绩效奖:

  因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含安全生产)达标要求,导致全委当年目标未达标的;

  因违反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要求,导致全委当年目标未达标的;

  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未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导致全委当年目标未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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