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局污染防治监管、监察、监测联动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赣环法字〔2006〕1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相关单位:
《江西省环保局污染防治监管、监察、监测联动工作规则(暂行)》已经2006年第十四次局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环保局污染防治监管、监察、监测联动工作规则(暂行)
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内部协调,整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源,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促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监察执法、环境监测工作形成合力,加大打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法排污行为的力度,建立环境保护监督、监察、监测配合联动工作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参与省局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察执法、环境监测工作配合联动(以下简称“三监联动”)工作的部门包括局办公室、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规划与财务处、政策法规处及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局污染控制处是“三监联动”工作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三监联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局机关各有关部门和局直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工作规则(暂行)》,环保行政监督、环境监察、环境监测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的信息互通、动作协同、配合联动,以保证“三监联动”工作的完整实施。因违反工作制度,影响“三监联动”,造成工作失误和恶劣影响的,由驻局监察室调查并向局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每月的第一周,由局污染控制处负责人牵头召集监督管理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人参加的(视情况可要求相关工作部门参加,有关部门不得推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质量、环境违法案情、行政处罚、处理意见的通报、会商研究例会。通报、会商研究情况应及时向分管污染控制工作的局领导报告,并负责落实局领导对“三监联动”工作指示的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