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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2]71号)


各市物价局、财改局,十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的审批权限属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各部门、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认真清理本部门、本地区集成电略卡(IC卡)收费行为,凡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要立即停止执行;符合国家收费条件,未按规定权限批准的集成电路(IC卡)收费,要重新报批;今后,未经中央和省批准的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均属于乱收费。
  二、集成电路卡(IC 卡)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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