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49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15条。
8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50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12条。
86、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51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13条。
87、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52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14条。
88、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53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16条。
89、未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处罚款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21条。
90、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罚款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17条。
91、违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18条。
92、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
25条。
93、不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
27条。
94、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
28条。
95、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
29条。
96、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
30条。
97、未按规定填报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以及流向情况备案表;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申报、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影响等资料;未申报或者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
责令改正,处罚款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5条。
98、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
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款
《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
8条。
(三)行政强制(4项)
1、行政代执行
对法律法规定应予处置的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等不予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对违反规定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逾期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物(违规生产、使用、销售)的单位承担。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55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45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59条。
2、执行罚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行政处罚法》第
51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
43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
28条。
3、查封、暂扣
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涉嫌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有权采取查封或者暂扣措施。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