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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违反危险废弃化学品管理规定(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限期改正,处罚款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5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5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2条。

  29、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6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3条。

  3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7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5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4条。

  31、对已经非法入境(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

  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责令消除污染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0条。

  3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

  3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规定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3条

  34、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和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4条

  3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收缴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5条

  36、未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并如实记载和保存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6条

  37、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并可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7条

  38、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

  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8条

  39、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5条。

  40、擅自改变、损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标志。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

  41、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在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

  42、饮食服务业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杯、碟、碗等食品容器。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

  43、在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梯、出口等公用地方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或者沿道路两侧建筑安装的空调器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的距离低于2.5米。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

  44、在人口集中地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和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

  45、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从事影响周围环境的畜禽养殖业。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

  46、废水直接排入城区内湖或者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不按规定时间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

  47、产生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

  48、在有市政排污管网处兴办的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其排放污水设施不与市政排污管网相连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罚款,并责令拆除有关设施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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