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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9、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可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4条

  10、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5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16条。

  11、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法排污或建设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拆除,可以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6条

  12、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

  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7条

  13、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6条

  14、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或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9条

  15、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给予警告或者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

  16、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

  限期治理并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

  17、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将淘汰的排放气体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给予警告或者处罚款(没收转让者违法所得、处罚款)

  《环保法》第35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9条,《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4条。

  18、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

  19、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可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2条

  20、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

  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

  21、未依法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

  22、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

  2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

  24、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

  25、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68条。

  26、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1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8条

  27、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进行封场。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3条。

  28、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再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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