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环保法》第35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
46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55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0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9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8条,《
自然保护区条例》36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6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7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5条,《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
18条。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警告或者处罚款
《环保法》第35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
46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51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5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8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1条,《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22条。
4、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罚款
《环保法》第36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
47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7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48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69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51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40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8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3条,《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6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8条。
5、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恢复正常使用),并处罚款
《环保法》第37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
48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50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68条、74条、75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41条。
6、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搬迁)
《环保法》第39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
52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52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1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42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6条,《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
18条。
7、造成环境事故。
处罚款(停业或关闭)
《环保法》第38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
53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61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2条、83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43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0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6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
15条。
8、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污染地表水或者地下水(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警告(限期改正)或者处罚款
《
水污染防治法》第
46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