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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

  《环保法》第3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5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0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9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自然保护区条例》36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6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7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5条,《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8条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警告或者处罚款

  《环保法》第3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1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75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1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22条

  4、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以)处罚款

  《环保法》第36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7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8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69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1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0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3条,《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6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8条。

  5、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恢复正常使用),并处罚款

  《环保法》第37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0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68条、74条、75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1条

  6、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搬迁)

  《环保法》第39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2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1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2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6条,《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8条

  7、造成环境事故。

  处罚款(停业或关闭)

  《环保法》第38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2条、83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30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6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

  8、违反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污染地表水或者地下水(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警告(限期改正)或者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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