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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环保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的通知


  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1款、第34条第2款。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放射性物质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35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2款。

  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第2款,国务院《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2条,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第3、4、5款。

  7、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3条,第59条第1款。

  8、医疗废物水路运输批准(暂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名录)

  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

  9、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第2款。

  10、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5条第1款。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核发(依据修改生效法规,暂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1款,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6条第2款。

  12、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第29条第2款,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20212324条25条

  13、在水体进行放射性试验审批(按新修改生效法规,拟更名为“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6条第2款。

  14、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审批

  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9条

  15、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7条,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由地方承接实施的行政项目目录(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6项。

  16、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1条第1款,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由地方承接实施的行政项目目录(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7项。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环保法》第3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5条,《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8条

  2、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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