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16项)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9条第1款、第
34条第2款。
2、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4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放射性物质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26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30条、第
35条,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20条。
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26条第2款。
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5条第2款,国务院《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10条。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57条,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22条,国务院《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7条第3、4、5款。
7、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3条,第
59条第1款。
8、医疗废物水路运输批准(暂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名录)
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15条第2款。
9、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37条第2款。
10、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35条第1款。
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许可证核发(依据修改生效法规,暂未列入省政府公布的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8条第1款,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6条第2款。
12、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8条第2款、第
29条第2款,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20、
21、
23、
24条、
25条。
13、在水体进行放射性试验审批(按新修改生效法规,拟更名为“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
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36条第2款。
14、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审批
国务院《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29条。
15、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审批
国务院《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27条,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由地方承接实施的行政项目目录(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6项。
16、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国务院《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31条第1款,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由地方承接实施的行政项目目录(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17项。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环保法》第35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
46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46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49条,《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38条,《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5条,《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
18条。
2、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