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应于工商预核准或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更名之日起1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工商预核准通知书或更名后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工商执照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经营场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对变更和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在颁发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关于补办、注销、撤销
第十三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证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盗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损毁的。
第十四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