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批发业务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
(五)经营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的文件,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关于审查、决定、期限
第七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书20日内,应根据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发证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其理由告知申请人。
发证机关做出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出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对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自决定颁发之日起10日内通知经营单位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日内书面通知经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按本程序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全部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