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158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关于申请、受理
第一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含成品油)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申请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申请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
第三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需提供材料原件的,由发证机关检验原件的真实性后留存复印件。
第四条 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原件。
第五条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或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