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3]26号)
各市物价局、供电公司:
现将《
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是党中央、 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的具体体现。各级物价、电力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同价方案顺利实施。
二、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5元。这一价格为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价格,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再加收其它费用。
三、为避免同价使城市居民生活用电负担过重,适当解决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资金和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国家计委对我省其它各类销售电价也做了适当调整,具体标准为: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厘钱,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6厘钱。调整后的城乡各类用电价格如附表。
四、关于从我省调整的销售电价中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范围及提取标准等事宜,将另文下达。
五、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自2003年3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同价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电力公司。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同价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借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之机,搭车涨价和变相加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附:
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