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环监字〔2006〕4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便于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量核算,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第
四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外排废水难以监测的,按本办法核定水污染物排放量。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七种类别:
(一)纯餐饮类:中、西餐馆、酒店,带餐饮的咖啡店、酒吧等;
(二)宾馆类: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旅馆、宾馆、饭店;带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等;
(三)美容美发类:美容、美发、理发、洗发等;
(四)娱乐类:茶楼、KTV、歌舞厅等;
(五)洗浴类:桑拿、洗浴、足浴、洗衣等;
(六)汽修类:洗车、汽修等;
(七)其他类:办公楼、写字楼;商场、无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照相、洗相;无餐饮纯住宿的旅馆、宾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