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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环监字〔2006〕4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便于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小型排污者的排污量核算,促进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的小型排污者外排废水难以监测的,按本办法核定水污染物排放量。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下七种类别:

  (一)纯餐饮类:中、西餐馆、酒店,带餐饮的咖啡店、酒吧等;

  (二)宾馆类: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的旅馆、宾馆、饭店;带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等;

  (三)美容美发类:美容、美发、理发、洗发等;

  (四)娱乐类:茶楼、KTV、歌舞厅等;

  (五)洗浴类:桑拿、洗浴、足浴、洗衣等;

  (六)汽修类:洗车、汽修等;

  (七)其他类:办公楼、写字楼;商场、无生熟食加工的超市;照相、洗相;无餐饮纯住宿的旅馆、宾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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