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吉安监管人字[2005]166号)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为了理顺工作关系,省编办对我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做出了明确分工,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吉编办[2005]109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局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协调处加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牌子,具体承担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