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要坚持依法培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全员培训。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
第三十条 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式样、分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高危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各级考核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制订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采取同类人员不同试题的考核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考试题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人负责领取考核试卷并监考。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试卷应当场开封,收回后密封,采用一卷二批的方式阅卷核分,对考试不合格者,允许换卷补考一次。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理论考试卷应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选用试题,全省统一试卷。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全省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并取得《特种作业主考员证》,特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二名。
实际操作技能主考人员应是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掌握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