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教育培训使用的教材和执教教师;
(三)教育培训对象及人员类别;
(四)教育培训目的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二级安全培训机构可承担下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
(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直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可承担下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可承担下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培训年度计划,结合从业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从业范围,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新进厂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四)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