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三、四级安全培训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安全培训机构及其教师的考核发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查批准获得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名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培训教育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已经取得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根据考核评估结果,进行业绩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颁发证书的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教材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教材实施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