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四个等级:一、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三、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省辖区内二、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范围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应具备与申办等级相应的规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其中申办一、二级资质的,需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推荐,申报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申办三级资质的,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四级资质的,需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