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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安监管人字[2005]168号)


各市州、县(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快培训机构建设,保证培训质量,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称安全培训)管理,构建安全培训体系建设,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安全培训机构,工矿商贸(不含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以及省以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定的以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培训、考核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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