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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办字[2005]163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已于2005年7月12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工作,保证我局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工作坚持依法、求实、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主要是对事故结案前的工作进行审核。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需经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结案;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除需经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还需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结案。

  第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具体审核事故调查报告中以下主要内容:事故性质、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事故责任认定和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建议、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以及事故调查程序的合法性。

  第六条 局事故调查处理审核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由局内监察专员、有关处(办)负责人组成。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事故调查报告的预审和组织、协调事故处理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审核会议由审核委员会主任主持,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由审核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事故的审核会议由审核委员会副主任主持,局内有关监察专员和相关处(办)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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