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使用表1、表3、表6、表12进行填报);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程序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后,使用表5进行相关审批后,应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变更或续期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备案要求
(一)在表2中对生产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应附销售发票和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佐证其前次备案产品的主要流向;
(二)在表3对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附购买、销售票据和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以佐证其前次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的主要流向;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2、出入库管理制度;
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
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报告制度;
5、年度报告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按照国家六部局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工作;
(二)通过发证、备案、登记等手段尽快摸清辖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底数,完善管理制度,基本掌控其流向;
(三)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严格备案。要详细了解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用途、主要销售渠道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四)加强对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备案的安监部门报告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年度报告;对构成违法的,坚决予以处罚;
(五)市局将组织一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考核,确保一线上岗人员全面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具体管制措施和实际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