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深安监管〔2006〕172号)
各区安监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认真履行《条例》赋予我局的监管职能,落实国家六部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9号)以及《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推动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职能与分工
依据《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省局审核发证,市局将按照省局要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市局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区安监局备案;区安监局同时负责所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日常安全监管,具体监管程序按照《办法》及事权划分监管职责执行。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所需资料
(一)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备齐以下资料在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填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使用表1、表2、表6、表12进行填报);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不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备齐以下资料在市安监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备齐以下资料在所在区安监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