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救援字〔2005〕169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安全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
二、普查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三、目标和任务
目标:通过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全面了解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机制,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任务: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和状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有效的动态监控;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政策和法规,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