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布全省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3、按照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的部署,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的通知和通报;
4、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省安委会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的请示、报告;
5、与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商洽安全生产工作的函。
(三)局文件适用范围
1、向省政府、省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和报送重要事项的报告、请示、意见等;
2、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或向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下达有关事故的处理决定;
3、向各市州、县级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通知、通报、意见;
4、对下级机关和企业申报的审查、审批事项的批复;
5、向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有关事项的函;
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议案的答复。
(四)局办公室文件适用范围
1、转发国家总局有关司局印发的文件;
2、向各市州、县级安全监管局部署工作总结、调研工作和安排一般性活动的通知;
3、印发专业处室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有关工作部署的通知;
4、向有关部门和市州局等单位征求和答复有关具体事项的函。
三、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体现了机关的工作作风和形象,因此,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
(一)严格审核把关,落实审核责任制
公文处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1、局领导应按照职责分工签发相关的行文。并对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以及与局中心工作和局办公会议决定的内容是否相符进行审核。
2、各处室负责人要认真把关。审核是否需要行文;主题是否突出、措施是否可行、理由是否充足;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相符;是否超越职权范围;是否与相关部门和有关处室意见一致,是否需要会签等。
3、办公室核稿人员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行文规则的有关要求;对公文中的语句、文字、标点等错误进行修改;对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不应办理的和需要进行原则性改动的文稿,可退回办文处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