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的意见
(吉安监管办字[2005]180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改进省领导公务活动的意见》(吉办发〔2005〕20号)精神,加强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局“三个转变”,现就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文件数量,注重发文实效
(一)局机关公文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印发的公文,要主题明确、简明扼要。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我局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的重要文件;二是需要转发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包括联合发文);三是事关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大局,需要统一部署工作的文件;四是需要答复、批复、请示等重要事项的文件;五是需要通报重要情况的文件;六是做出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的文件等。
(二)压缩文件、讲话、简报篇幅。领导讲话、文件和简报要杜绝空话、套话,力求简短、精练、实效。印发讲话不超过5000字,文件不超过3000字,简报等不超过2000字。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的规定,上报省政府的文件,不超过3000字。
(三)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有关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文件等,不再发文。上级机关已经下发到基层的文件,不再下发照抄照搬性的文件。能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便函等方式解决具体工作问题的,不再用局文件形式发文。
二、局机关各类文件适用范围
(一)省安委会文件适用范围
1、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发布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有关决定、意见;
2、向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印发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通知、通报;
3、向省政府、国务院安委会请示和汇报工作情况的请示、报告。
(二)安委会办公室文件适用范围
1、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省安委会的部署,印发有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方面的通知、通报、意见、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