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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通知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证明文件;
  (八)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九)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证明文件;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三)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安全设施验收审查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专题验收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六)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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