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自然条件的影响;
(八)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九)安全评价结论;
(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的《安全预评价导则》中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三)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四)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五)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六)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七)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情况;
(八)电气安全评价;
(九)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十)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十三)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四)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安全审查的实施机关
第十一条 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除剧毒化学品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审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 安全审查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新建(设立)、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安全审查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安全审查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四)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