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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引进技术、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原有安全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安全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我国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评价报告。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机构要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二)定性、定量分析生产、储存的工艺、方式、设备、设施等安全可靠程度;
  (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装置、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
  (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备的合理性;
  (六)与周边社区的相互影响及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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