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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20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各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真正做到从源头上严把生产安全准入关,切实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7号令)和《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设立)、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新建(设立)、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指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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