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205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真正做到严格依法有效实施监管,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发证审批与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复核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按以下规定监管:
1.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得生产。其中,采石场、粘土矿、采砂等季节性生产的企业:⑴每年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复核;⑵停工前必须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2.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地区三分之一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复核,其中,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复核。
3.对现场复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发生重大事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必须要突出重点、把握规律、着眼预防、注重实效。
1.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地下开采尤其是设有尾矿库(排土场)的矿山企业及露天采石场,每两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企业整顿整改到期后必须进行复查验收,对其他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有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分别制定专项监控检查计划和预防、整治措施,并指导督促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抓好落实。
3.下列时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⑴企业发生亡人或较大事故后恢复生产;
⑵重大节日期间生产及节日停工后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