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22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9月24日全国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实际,现将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省非煤矿山企业首次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最后申请期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0日。凡是在该期限内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申请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二、已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申请但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整改的实际需要确定整改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30日。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依法关闭。